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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李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盼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84-1号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6794029-5。法定代表人:林仕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瑞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盼盼,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78号,身份证号码340825198311075065。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盼盼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30A幢514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623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