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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洪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