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虎行初字第0009号原告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苏福路黄山村南。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旭东,主任(区长)。委托代理人查鸣,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纷争,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东吴装饰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王 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道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