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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天伦,男,1963年9月生,汉族,系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8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