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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甘浪波与崔旭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浪波,崔旭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初字第1181号原告甘浪波。被告崔旭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浪波浩诉被告崔旭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