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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景小东与郭增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小东,郭增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景小东,男。被执行人郭增寿,男。景小东与郭增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郭增寿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小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73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增寿一直未履行义务,景小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景小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6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