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萍与施新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萍,施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黄萍。被执行人:施新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35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施新茂已死亡,其继承人无人愿意继承施新茂的财产。依据(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在施新茂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施新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小安十丁潭村有一幢房屋1-3层西边一间的房地产[土地证:慈集用(1997)第2300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