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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与郎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郎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4594号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E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28827-4。法定代表人张书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跃,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郎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元,由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七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京豫宽平商贸有限公司五百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