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钱正平与重庆富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平,重庆富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01号原告钱正平,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田维兵,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富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10组。法定代表人李树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平诉被告被告重庆富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正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正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钱正平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