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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学明与钟燕、冉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明,钟燕,冉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胡学明。被告钟燕。被告冉晋宏。原告胡学明诉被告钟燕、冉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学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胡学明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