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文显与彭国安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显,彭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45-4号申请执行人罗文显。被执行人彭国安。委托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罗文显与彭国安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667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彭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国安在湖北省麻城市镡鑫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案件执行标的相应的股权。该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彭国安于2015年4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罗文显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国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麻证字第87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