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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朝建与王武航、王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建,王武航,王桂平,王勋,王茂盛,王群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1973号原告:陈朝建,1980年2月18日。委托代理人:徐飞晨。被告:王武航,1952年12月11日。被告:王桂平。被告:王勋。被告:王茂盛。被告:王群彪。原告陈朝建与被告王武航、王桂平、王勋、王茂盛、王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朝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陈朝建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