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与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柳溪村。法定代表人陈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郊乡炬光园北路5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红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