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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莉与权军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莉,权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韩莉,女。被执行人权军平,男。申请执行人韩莉与被执行人权军平离婚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澄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度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2014年度抚养费,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主动将4800元的抚养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