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莉与权军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莉,权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韩莉,女。被执行人权军平,男。申请执行人韩莉与被执行人权军平离婚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澄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度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2014年度抚养费,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主动将4800元的抚养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