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1与杨某1、张某、杨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1,杨某1,张某,杨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18号原告杨某某1,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2,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杨某1,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杨某2,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杨某某1与被告杨某1、张某、杨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2、被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杨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1诉称,杨某某3与张某某共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杨某某1、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2。杨某某3于2005年12月5日去世,张某某由原告杨某某1照顾赡养共同生活至今,于2014年7月22日去世。杨某某32005年1月自书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表明由儿子杨某某1依法继承位于西矿街的房屋所有权,张某某2008年3月13日自书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表明同意丈夫杨某某3的遗嘱决定,由儿子杨某某1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原告杨某某1曾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遵循老人遗嘱遗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经过多年来数次努力均未给予配合,时至今日,原告仍无法实现立遗嘱人杨某某3、张某某的遗嘱遗愿。故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杨某某1依法继承杨某某3与张某某房产全部所有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1辩称,原告诉争的房屋是爷爷杨某某3、奶奶张某某与我父母和我共同申请集资的房屋。爷爷的遗嘱为什么没有公证,原告没有和我商量过房屋过户及继承的事。经审理查明,杨某某3与张某某共有位于西矿街的房屋一套。杨某某3与张某某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原告杨某某1、被告杨某2及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4于2000年去世,系被告杨某1的父亲,杨某某5于2001年去世,系被告张某的母亲。2005年1月1日,杨某某3在自书遗嘱中称,“我的楼房,我或张某某死后全部给杨某某1所有继承”。该区政府楼即诉争房屋西矿街的房屋。2005年12月5日杨某某3去世,张某某由原告杨某某1照顾赡养。2008年3月13日,张某某自书遗嘱,同意杨某某3的遗嘱决定,房屋由原告杨某某1继承。2014年7月22日,张某某去世。现原告杨某某1要求遗嘱继承西矿街的房屋。另,经庭前询问,被告杨某2表示放弃继承权,被告张某对杨某某3与张某某的遗嘱认可,对原告杨某某1继承涉诉房屋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杨某某3自书遗嘱、张某某自书遗嘱、张某某关于遗嘱的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杨某某3、张某某自书遗嘱将共有房屋西矿街指定由原告杨某某1继承,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从杨某某3、张某某死亡后开始,并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原告杨某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杨某某3、张某某位于西矿街的房屋所有权由原告杨某某1继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郭红菊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