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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施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曾因盗窃于2007年6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买卖伪造的事业单位证件于2007年1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为牟利于2014年5、6月伪造了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徐州市泉山区淮西汽车客运站附近将被告人施某抓获,当场查获前述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残疾人证2本,刻章名片19张、专业办证刻章不干胶广告200余张等物品。经鉴定,该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残疾人证上的“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徐州市云龙区残疾人联合会”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均系伪造而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申某、刘某、苏某、徐某、冉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刘某辨认被告人施某、被告人施某辨认证人刘某、苏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施某作案工具及刘某、苏某、徐某残疾人证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徐州市云龙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未办理苏某、徐某、刘某三人残疾人证的证明;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就本案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施某的户籍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柏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