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兴发与赵兵、欧加奎、梁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发,赵兵,欧加奎,梁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发。被执行人赵兵。被执行人欧加奎。被执行人梁均。陈兴发与赵兵、欧加奎、梁均健康权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兵、欧加奎、梁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兴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兵银行存款11882元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