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福成与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成,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谢福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万芝,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向红霞,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成诉被告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成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海萍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