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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福成与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成,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谢福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万芝,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向红霞,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成诉被告曾健、向红霞、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成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海萍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