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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艺与被执行人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艺,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宝珠、秦小咪,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梧侣社区金边工程三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622580-3。法定代表人王风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5419元及相关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吴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