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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芹与被告张立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甲,身份号码×××,女,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何莉莉(系原告女儿),身份号码×××,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乙,身份号码×××,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