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年喜与钱卫东、夏爱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年喜,钱卫东,夏爱兰,薛为乐,徐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朱年喜。被告:钱卫东。被告:夏爱兰。被告:薛为乐。被告:徐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年喜与被告钱卫东、夏爱兰、薛为乐、徐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年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年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