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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年喜与钱卫东、夏爱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年喜,钱卫东,夏爱兰,薛为乐,徐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朱年喜。被告:钱卫东。被告:夏爱兰。被告:薛为乐。被告:徐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年喜与被告钱卫东、夏爱兰、薛为乐、徐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年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年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