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晓东与人姜鹏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东,姜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于晓东,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姜鹏飞,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于晓东与被执行人姜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0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1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鹏飞自觉履行义务交款4150元,余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姜鹏飞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0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