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仇文革与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文革,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仇文革。被执行人于志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仇文革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640.31元,未执行标的为107640.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魏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