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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录飞与被告王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录飞,王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郑录飞,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吴家梁村*号,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三亮,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吴家梁新建队*号,农民,系郑录飞父亲。被告王跃,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花园小区*单元***室,榆阳区鑫跃机砖厂厂长。原告郑录飞与被告王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