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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巧玲、黄月桂与黄月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吴巧玲,女,1939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黄月桂,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理人:吴巧玲,系黄月桂母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月丰,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玲、黄月桂诉被告黄月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振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