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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主父瑞荃,黄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主父瑞荃。被执行人黄自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主父瑞荃、黄自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