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姝娟与刘志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姝娟,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李姝娟,女,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66号和悦小区宿舍4-1-2号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五寨县前所乡都咀新村。本院(2012)五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国给付申请人李姝娟2574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国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6228481668085749375卡内的存款20410.87元,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姝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国名下622848166808574937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张 勍审判员 :王有明审判员 :史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