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伟枝与吴炳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枝,吴炳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95号原告:吴伟枝,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炳枝,住广东省中山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芃,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吴贵楷,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黎志成,该厅工作人员。原告吴伟枝、吴炳枝诉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枝、吴炳枝以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枝、吴炳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伟枝、吴炳枝负担。审 判 长 陈卫红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芷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