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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梁占国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84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干部,现住大安市。被告梁占国,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原告王磊诉被告梁占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梁占国向我借款13000.00元,借款时给我出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款后一个月付清即2013年5月2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梁占国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拒绝给付,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梁占国立即给付借款13000元。被告梁占国未到庭答辩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梁占国未到庭答辩和质证是对原告所陈述事实和所举证据的默认,故原告王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62.50元由被告梁战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