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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段春艳、贾小亮与杨继臣、段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艳,贾小亮,杨继臣,段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段春艳,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林市青山乡曹家村后太平桥屯4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宏博家园1号楼2单元602室。申请执行人贾小亮,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幸福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宏博家园1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杨继臣,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474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香悦蓝天下7栋2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段立超,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曹家村后太平桥屯4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相悦蓝天下7栋2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段春艳、贾小亮与杨继臣、段立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