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段春艳、贾小亮与杨继臣、段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艳,贾小亮,杨继臣,段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段春艳,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林市青山乡曹家村后太平桥屯4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宏博家园1号楼2单元602室。申请执行人贾小亮,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幸福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宏博家园1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杨继臣,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474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香悦蓝天下7栋2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段立超,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曹家村后太平桥屯4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相悦蓝天下7栋2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41号段春艳、贾小亮与杨继臣、段立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