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佳萍宣告康广生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佳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34号申请人:陈佳萍,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佳萍要求宣告康广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康广生,男,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系“鲁荣渔56777、56778”船船员。申请人陈佳萍与康广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2日,康广生随“鲁荣渔56777、56778”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康广生。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康广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寻找康广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广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康广生随“鲁荣渔56777、56778”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康广生。且已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康广生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康广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