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益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某,胡益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被告人胡益标,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益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李某某、被告人胡益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益标与妻子胡某琼因婚姻问题产生纠葛。2007年9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益标欲前往龙川县龙母镇藕塘镇某某村找胡某琼理论。到达后,被告人胡益标受到岳母李某某及内弟胡某阻拦、驱赶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胡益标一气之下,拿起该屋沙发上一把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胡某、李某某,当场致胡某左腹部及右手受伤,李某某右腹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胡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2015年1月26日,龙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川县老隆镇麻布岗旅馆将被告人胡益标抓获归案。被告人胡益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益标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并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请求被告人胡益标赔偿医疗费19122.43元,误工费200000元,共219122.4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请求被告人胡益标赔偿医疗费12321.06元。被告人胡益标辩称,他因去找他老婆回家遭到胡某和李某某的阻挠、谩骂,发生争执,他拿起沙发上的水果刀不小心对胡某、李某某误伤,并不是故意伤害他们。对给他们造成的伤害表示抱歉。对于赔偿问题,医疗费各负担一半,误工费应在治疗期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益标与妻子胡某琼因婚姻问题产生纠葛。2007年9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益标欲前往龙川县龙母镇藕塘镇某某村89号其岳母家找胡某琼理论。当被告人胡益标达到该处后,被告人胡益标受到岳母李某某及内弟胡某阻拦、驱赶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胡益标一气之下,拿起该屋沙发上一把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胡某、李某某,当场致胡某左腹部及右手受伤,李某某右腹部受伤。被告人胡益标见状后,即持刀逃离现场,并将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丢弃到河中。2015年1月26日,龙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川��老隆镇麻布岗旅馆将被告人胡益标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受伤后到龙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20405.43元,误工费1287.72元(以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农业标准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以7357元/年÷12月÷30天×63天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受伤后到龙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13201.0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9月12日深夜他因被他姐夫胡益标用刀捅伤左腹部和右手,他妈右腹部被捅伤而到龙川县人民医院住院。2007年9月12日晚上将近8点钟度,胡益标进来他屋说找胡某琼,他就说胡某琼外出做工去了,不要来他家找。接着胡益标就到他家厅里,叫胡某秋与胡益标一起去外面聊,胡某秋不愿意就在厅里与胡益标转圈。他见到这种情况,就从厨房里出来走到胡益标面前,然后推胡益标,想把胡益标推到屋外去。这时胡益标就拿刀捅他,不知胡益标藏着刀,刀像剪刀那么尖的,其他特征没看清楚。他的腹部感觉被捅了一刀,就想找棍打胡益标。这时,他妈李某某从厨房出到厅里,也被胡益标刺了一刀,刺到右腹部。然后他妈赶紧带他的三个儿子到房间躲藏。接着他在厅里又被胡益标捅了一刀,捅伤他的右手掌。他就逃走,并叫胡某燕报警。因为胡益标与他姐胡某琼闹离婚有七八年时间,为什么要针对他们,他也不清楚。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因被她女婿胡益标用水果刀刺伤而住院的。2007年9月12日晚上8时左右,胡益标来到她家里,胡益标就问某琼呢?她就没有理他转头入厨房,然后她儿子听到胡益标来到就从厨房出来,她��子胡某秋也出来厅里。胡益标说带胡某秋出去玩,她儿子胡某就走上前去推胡益标出去,胡某还说:出去,来他家里干什么?这时,胡益标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胡某的左腹部,胡某就叫她把孙子带回里面去。她去牵她孙子时,胡益标又拿水果刀朝她右腹部捅了一刀,她马上用手捂住伤口并牵她孙子回房间。这时胡益标再次拿水果刀刺向胡某时,被胡某用右手抓住刀,胡某被刺到后就从厨房后门跑走。胡益标的老婆是她二女儿胡某琼。他们俩一向感情都不是很好,闹离婚有好几年了。3、证人胡某秋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7点30分度,他姑爷胡益标来到他家,将他爸胡某和奶奶李某某用刀刺伤。当七点多,他一个人在厅里吃饭,他爸和奶奶还在厨房内炒菜。这时,他姑爷从外面进来厅里问:阿琼呢?他爸听到声音就说:阿琼没在这里。这时他爸和奶奶��从厨房里出来厅里,他姑爷就约他爸出外面聊聊,他爸没有去。他姑爷就背后拿出藏着的刀朝他奶奶肚子上刺过去,朝他奶奶肚子上刺了一刀。他爸见到这情况,就问他姑爷是不是疯了,并随手拿起桌面上的铁锤,他姑爷见他爸拿铁锤,就用刀朝他爸右手刺过去,看到这情况,他就赶紧跑出外面去,后面的情况我就不清楚。4、证人胡某琼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上9点多,她女儿胡某玲打电话跟她说,她妹打电话来说她老公把她妈和弟打得很伤,现在县人民医院抢救,她在惠州做工,接到这个情况后就从惠州赶回龙川。5、证人胡某良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7时30分度,他在家里冲凉,快冲完时听到他家对面有人喊他的名字,听起来很急促。他就赶紧穿好衣服过去看看,看到胡某用手捂住肚子很痛苦的样子,他说是胡益标用刀刺伤的,要他拦住胡益标,还说胡益标就在公路上,他就出来看到胡益标一个人在公路上走,他就想喊胡益标,胡益标头也不回就走了。胡益标还打伤李某某,是他将李某某送到卫生院,李某某说她右腹部被胡益标刺伤,具体伤情不知道。6、证人胡某明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19时40分度,胡某在卫生站大声叫他和胡某良,他就从家里到卫生站看胡某,胡某说他被他姐夫胡益标用尖刀刺伤,李某某也被胡益标用刀刺伤在家,叫他上去他家救胡某母亲李某某。他就立刻上胡某家,看见李某某躺在大厅靠厨房门口处,手捂住腹部,地上很多血迹,他就立刻送胡某母子到医院救治。7、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19时47分度,胡某来到他卫生站坐在厅里凳上,用手按住左腹部,说受伤了。他见胡某左腹部被凶器所伤,就用摩托车送胡某上卫生院。听胡某说,他的伤是被他姐夫胡益标用刀刺伤的。8、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日晚,听见胡某喊,伟良叔,快点帮忙拦住他姐夫,他姐夫用刀刺伤他。这时胡某姐夫就从胡某家门口公路往田心方向步行走了。9、证人胡某添的证言,证实他是龙母镇藕塘村村支部书记,胡某被打的经过不清楚,接到农民电话后,去到现场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了。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益标的身份情况。11、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益标系上网追逃人员,于2015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系被动归案。12、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等,证实被害人胡某、李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13、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侦办本案程序合法。1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益标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水果刀,由于时隔多年,现无法查找。1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伤者李某某、胡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胡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等情况。17、被告人胡益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或2007年的6、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他岳母李某某的家里,用水果刀捅伤李某某和老婆的弟弟胡某。当时想叫他老婆回家,结果他到那里,李某某和胡某就赶他走。开始用手推他出,我不愿离开,因为他有病,又找不了他老婆胡某琼拿钱。其间胡某拿铁锤来赶他离开,李某某就拿棍子来赶他,李某某还拿棍子打到他身体上。当时他脾气就来了,他看到沙发上有一把水果刀(长约15厘米,宽不到2厘米,尖刀,白色),他拿到刀往前一捅,没想到会捅到人,第一个被他捅伤的是胡某,记得是捅了他肚子一刀,具体哪个位置不知道。胡某被他捅的时候和他面对面站着,他左手当时拿着铁锤。因为李某某和胡某当时一左一右来打他,他捅了胡某一刀后,接着就捅了李某某一刀。当时他很害怕,就把作案用的水果刀带走往龙母街方向逃跑,刀被他在逃跑过程中丢到龙母的河中。后坐车离开龙川到佛山,直到2015年1月26日在龙川县交通大厦旁边的麻布岗旅社被派出所民警抓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如下:住院费用结算单、收费收据、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李某某受伤后到龙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时间、费用。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证,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益标目无国法,因感情纠葛,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重伤,其中致一人十级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益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益标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益标辩称,他因去找他老婆回家遭到胡某和李某某的阻挠、谩骂,发生争执,他拿起沙发上的水果刀不小心对胡某、李某某误伤,并不是故意伤害他们。经查,被告人胡益标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拿刀会伤害到他人,而持刀连续刺伤二人,致二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是去找他老婆与其岳母李某某及内弟胡某发生争执,引发本案,但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益标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胡益标应承担九成的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成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请求被告人胡益标赔偿医疗费19122.43元,在其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请求被告人胡益标赔偿误工费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287.72元,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请求被告人胡益标赔偿医疗费12321.06元,在其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益标辩称,医疗费各负担一半,经查被告人胡益标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其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还辩称误工费应在治疗期间内赔偿,经查被害人胡某的伤情属重伤,十级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被害人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63天计,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益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二、由被告人胡益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人胡某医疗费、误工费共18369元(以20410.15元×90%计)。三、由被告人胡益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11089元(以12321.06元×90%计)。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审 判 员 龚红绸人民陪审员 赵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