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广盛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贤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广盛皮革有限公司,毛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3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广盛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被执行人毛贤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成都广盛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贤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南门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