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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8-1号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小秀,经理。被告: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置放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184号的空调、床上用品、音响设备、电视机、功放机、灯光设备、电脑、冰箱、沙发、茶几、吧台器具等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7686.33元为限,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码粤C×××××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置放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184号的空调、床上用品、音响设备、电视机、功放机、灯光设备、电脑、冰箱、沙发、茶几、吧台器具等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7686.3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美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