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7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波、刘传杰与刘传杰、刘学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波,刘传杰,刘学智,宿安香,李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715-3号原告丁波。被告刘传杰。被告刘学智。被告宿安香。被告李广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波与被告刘传杰、刘学智、宿安香、李广喜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广喜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广喜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建波人民陪审员 郑光明人民陪审员 范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