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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7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波、刘传杰与刘传杰、刘学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波,刘传杰,刘学智,宿安香,李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715-3号原告丁波。被告刘传杰。被告刘学智。被告宿安香。被告李广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波与被告刘传杰、刘学智、宿安香、李广喜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广喜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广喜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建波人民陪审员  郑光明人民陪审员  范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