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冉述容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述容,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冉述容,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王毅,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述容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2015年4月30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冉述容未在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