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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冉述容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述容,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冉述容,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王毅,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述容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2015年4月30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冉述容未在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