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与吕文青、杨仁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吕文青,杨仁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81号。代表人:杨正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庞军卫,该支行员工。被告:吕文青。被告:杨仁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诉被告吕文青、杨仁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以被告已经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丁其善人民陪审员 王国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