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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与吴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胡豹,吴树合,李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郭宗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胡豹,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辛寨镇。被执行人吴树合,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士彬,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豹、吴树合、李士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豹长期在外地打工,但具体去向不明,另外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47182.3元,已履行30452元,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