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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泽坤与被申请人袁四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泽坤,袁四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21���申请人:郭泽坤,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袁四倍,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郭泽坤以被申请人袁四倍驾驶的皖11\62079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四倍驾驶的皖11\62079变形拖拉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15000元担保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四倍驾驶的皖11\62079变形拖拉机予以扣押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