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强诉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强,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何强因与上诉人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21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何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田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何强于2012年7月18日至田意公司从事技术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31日。何强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4,000元),自2013年3月起调整为7,0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4,500元),自2013年7月起调整为8,0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5,500元),另加每月100元全勤奖。2013年12月3日,田意公司通知何强变更岗位(实际未安排新岗位)、停止原技术岗位工作。2013年12月6日,田意公司以何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何强最后工作至2013年12月6日。田意公司未支付何强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何强于2013年10月14日请假半天,于2013年10月3日至次月7日期间休年休假6天,于2013年11月9日请假5小时。2013年12月12日,何强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田意公司支付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裁决后,何强不服,遂提起诉讼。何强的原审诉请为请求判令田意公司支付其:1、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4,000元;2、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48,663.6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原审另查明:何强于2013年12月1日向田意公司书面申请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何强主张2012年7月2天、2012年8月4天、2012年9月5天、2012年10月4天、2012年11月4天、2012年12月5天、2013年1月3天、2013年2月1天、2013年3月5天、2013年4月4天、2013年5月4天、2013年6月5天、2013年7月4天、2013年8月5天、2013年9月4天、2013年10月4天、2013年11月1天共计64天的周六加班工资。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一、何强的工作时间是否为做六休一,田意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二、何强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田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争议,何强提供的工资条与田意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相符,可对双方提供的该证据材料均予以确认。根据该证据显示何强每月出勤天数为25、26、27天,每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每月26天计算,据此可以认定何强的工作制度为每周做六休一,田意公司支付何强每月的工资中包含了周六一倍的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田意公司已支付何强双休日加班一倍的加班工资,应另行支付何强双休日加班一倍的加班工资差额。对于加班时间,田意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与其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出勤天数不符,故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何强主张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64天,可予照准,田意公司应支付何强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7,345.61元。对于何强主张的节假日2天的加班工资,因何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田意公司提供了视频资料证明何强存在违纪行为,何强对该证据材料不予认可,但其在仲裁庭审时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对该视频予以采纳。田意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何强在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11日上班时间睡觉,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田意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何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田意公司未支付何强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该期间何强的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按26天计算),考虑到何强于2013年10月14日请假半天、于2013年11月9日请假5小时,经计算田意公司应支付何强上述期间工资17,192.30元。田意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何强最后出勤至该日,故对何强主张2013年12月7日至同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1、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强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17,192.30元;2、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强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缺额17,345.61元;3、驳回何强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何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田意公司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中并未包含其周六加班的一倍工资。2、上诉人田意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事实依据。由此,何强请求本院维持原判第一项,变更原判第二项,撤销原判第三项,并改判田意公司支付其:1、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47,188.9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针对上诉人何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田意公司辩称该上诉请求并无依据,不予认可。同时,田意公司亦提起上诉,请求本院维持原判第三项,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并改判其公司无须支付何强:1、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17,192.30元;2、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缺额17,345.61元。田意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其公司多发了何强2013年3月至同年9月的工资,故于2013年10月将多发的工资扣除;2、其公司处加班需要申请,原审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原件予以佐证,而何强就其加班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应被采信。针对上诉人田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何强不予认可,并坚持己方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何强对原审查明之“2013年12月6日,田意公司以何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田意公司系于2013年12月3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田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查,原审中,何强陈述“(2013年)12月6日被告(田意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原告(何强)离开公司”,并陈述其最后出勤至2013年12月6日,另结合其提起仲裁请求中亦对工资该项要求支付至2013年12月6日等,本院采信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于2013年12月6日。由此,本院对何强上述异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仲裁中,上诉人田意公司提供视频资料,欲以证明上诉人何强工作时间存在睡觉、串岗、看驾考资料、与人嬉闹等行为。上诉人何强对视频资料真实性予以认可,另表示“申请人(何强)出大门是因为呼吸新鲜空气,(2013年)12月5日的视频与甲发生冲突的事情,申请人不是串岗,是要求通知的原件,并质问甲为何不让申请人工作,12月5日16点左右的视频是因为被申请人(田意公司)将申请人的电脑锁住了没事干,故申请人将其他同事的驾照资料浏览了一下,申请人本人并没有考驾照;12月5日确实有和同事敲背的情况”。上述事实,由仲裁笔录予以证实。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关于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上诉人田意公司主张其公司在计发上诉人何强2013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工资存在错误,于2013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每月多发放500元,于2013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多发放1,500元,故其公司将共计多发放的6,500元于何强2013年度10月之后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何强对田意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多发项目属其月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经查,田意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曾将上述错发情形告知何强;另该公司主张持续性的“错发”工资且“错发”款项亦曾变化等均缺乏合理性,本院难以采信。且田意公司二审中对原审查明何强月工资自2013年3月起调整为7,000元、自2013年7月起调整为8,000元此节事实不持异议。由此,就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田意公司应予支付。就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双方各执己见。上诉人田意公司主张原判数额不应支付,上诉人何强则主张原判数额尚存差额,其每月工资中不含周六工作的一倍工资。经查,田意公司提供的案外人加班申请单在何强否认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对其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另因田意公司所提供的考勤表中存在出勤天数栏目数额与实际出勤天数不一致等问题,本院难以采信该组考勤表的证明效力。且根据田意公司所认可的何强原审提供的工资条上所记载的“出勤天数”、“缺勤天数”、“缺勤工资”等栏目显示的数额,本院赞同原审就此所推定的何强的工作制度为每周做六休一、田意公司支付何强每月的工资中包含了周六一倍的工资等意见。由此,就双方此项争议的各自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上诉人田意公司主张其公司系合法解除与上诉人何强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原审提供了劳动合同与视频资料,欲以证明何强于工作时间存在睡觉、与他人嬉闹等可依据双方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本院上述另查明事实,何强于仲裁庭审时认可视频资料的真实性,该视频资料确有显示何强于工作时间存在睡觉等行为,何强于仲裁庭审时亦陈述其于2013年12月5日“确实有和同事敲背的情况”等行为,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本院认定田意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行为难称失当,继而难以支持何强要求田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诉请。关于本案其他问题,原审已详细阐述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且原判各项金额之核定亦无不当,本院均予认同,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何强与上诉人田意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各项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何强、上诉人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强、上诉人上海田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