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郭洪义与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材料供应处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洪义,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材料供应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洪义,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材料供应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勃,该材料供应处主任。再审申请人郭洪义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材料供应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洪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员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