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谢勤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华,谢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张永华。委托代理人吴平均,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勤祥。申请人张永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勤祥驾驶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勤祥驾驶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扣押命令(2015)高民保字第000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派本院干警王树勋、李平等二人对被申请人谢勤祥驾驶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