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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方琴琴与陈波、陈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琴琴,陈波,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方琴琴,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陈波,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陈敏,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人方琴琴与被申请人陈波、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波、陈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2号楼602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波、陈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2号楼602室房屋(产权证号3515**),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二、查封担保人王家斌所有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兴隆村产权证号为4132391号房屋,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