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嗣后,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9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准予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