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蔡水安与王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水安,王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第718号原告蔡水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水安与被告王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水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水安提出因与被告王水成已自行协商,被告王水成已归还全部欠款,原告蔡水安为此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水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水安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