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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蔡水安与王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水安,王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第718号原告蔡水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水安与被告王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水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水安提出因与被告王水成已自行协商,被告王水成已归还全部欠款,原告蔡水安为此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水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水安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