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民诉保53号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53-1号原告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行账号为820100中的55万元存款。案外人黄根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行账号为820100中的55万元存款;二、查封案外人黄根生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