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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贵与赵峰、赵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赵峰,赵素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王贵。委托代理人:骆延净。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1201210743778。被告:赵峰。委托代理人:赵素平。被告:赵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诉被告赵峰、赵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的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