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冯某,1984年。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刘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