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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施琼与蔡元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琼,蔡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施琼,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蔡元英,女,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蔡元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蔡元英丈夫朱本元名下所有坐落于山南新村7栋5-102号,(房产权证号44××54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