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春泉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泉,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泉,男,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王春泉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